校研发〔2014〕1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第21号令)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有关精神,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畅通分流渠道,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注册
第一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学历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要求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书面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2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2周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注册。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新生,应当年入学。硕士研究生新生,原则上应当年入学,确因疾病或工作等原因不能当年入学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当年新生报到时间前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应附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批准后,在学校规定的新生报到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时到校,并在开学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不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不予注册。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病假须持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假期限不得超过2周;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研究生应当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培养环节,通过课程考试和培养环节的考核。课程考试和培养环节考核结果归入个人档案。
第七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考核的研究生须在考试前申请缓考,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系、部、所)批准可予以缓考。批准缓考的研究生,在成绩记载时注明“缓考”字样。
学院(系、部、所)成立毕业生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第八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教学、科研活动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未返校的,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研究生请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1周以内的,由导师审批,学院(系、部、所)备案;1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系、部、所)审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经导师、所在学院(系、部、所)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2个月以上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病假须持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 原则上不允许研究生转专业。确因特殊原因需转专业的,经导师和学院(系、部、所)同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陕西省教育厅批准。
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开题后不得提出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培养。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允许研究生转学。确因特殊原因需转学的,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报陕西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连续完成学业,因某种原因需暂时中止学业者,可以申请休学。每次休学时间一般为半年,不超过1年,累计不超过2年。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2个月的;
(二)一学期累计请假2个月以上的。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应附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导师同意、学院(系、部、所)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后,保留其学籍,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档案不迁出学校;因病休学的,治疗期间医疗费用按校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应附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导师同意、学院(系、部、所)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后复学。研究生可以提前复学。
第十七条 保留学籍、休学均计入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六章 退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逾期未办理复学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 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无故连续2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80学时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累计两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的,或一学期有三门(含)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六)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基本学制内未完成学业,又未提出延期申请的;
(七)出国攻读学位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九条 根据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款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的,由导师、学院(系、部、所)提出处理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根据第(七)、(八)款退学的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经导师和学院(系、部、所)审查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申请退学的除外),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学校发布公告。研究生退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有关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退学之日起1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已经退学的研究生不能申请恢复学籍。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122cc太阳集成游戏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提出申诉。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可授予荣誉称号,并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对研究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无故不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以旷课论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课程及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者,按照《122cc太阳集成游戏研究生课程考试违纪与作弊处理细则》相关规定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违纪研究生的处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系、部、所)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研究生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122cc太阳集成游戏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对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122cc太阳集成游戏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由所在学院(系、部、所)进行考察。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写出汇报和解除留校察看的申请,学院(系、部、所)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术型硕士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最长不超过4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基本学制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博士生的基本学制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直博生、硕博连读生的基本学制为5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三十一条 学院(系、部、所)成立毕业资格考核鉴定小组,对毕业生进行全面考核鉴定,包括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学业成绩、健康状况以及毕业论文等。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培养环节,达到学位论文答辩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毕业资格鉴定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培养环节,完成毕业论文但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进行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论文答辩合格,毕业资格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培养环节,在规定年限内,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习期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或学习年限已满不能毕业、结业者,或未通过论文开题、中期考核,重新开题、中期考核仍未通过者,可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按照基本学制毕业。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和学位水准规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系、部、所)考核、研究生院审批,学术型硕士生、博士生可提前1年毕业。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原则上不能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系、部、所)审批,研究生院备案,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延期毕业且在规定最长年限内的研究生应按照学校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完成学业,答辩毕业,其间生活补助由研究生导师承担;超过规定最长年限的研究生,按照本办法办理相应的结业或肄业有关离校手续。博士研究生在毕业后2年内可以申请一次学位论文答辩;硕士研究生在毕业后1年内可以申请一次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毁,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和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历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对新入学的研究生实施执行;对2014年9月1日前在校的研究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毕业答辩和学位授予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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