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支持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安心学业,激励他们发奋图强,努力进取,北京理想产业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在我校捐赠设立“理想爱心奖助学金”,为做好奖助学金的评定及发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学生,资助名额40名,资助金额每人5000元人民币。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理想爱心奖助学金”学生评定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各学院(系)负责本学院(系)学生的初评和其它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申请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四)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奖助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理想爱心奖助学金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班级民主评议参加人数不少于全班同学的4/5且参加评议的学生1/2以上表示同意方可推荐。
(三)院系初审。院系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在院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并公示。学校对院系报送的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汇总并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基金会。
(五)基金会审核发放。学校基金会将学校学生处报来的奖助学金发放材料审核无误后,直接将奖助学金发学生个人账户,并将结果反馈捐赠方。
第七条 各学院(系)应对获资助学生加强诚信、感恩、励志教育,获资助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或学院(系)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八条 奖助学金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该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一)必修课考试不及格;
(二)诚信意识较差;
(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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